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家聲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家聲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閱卷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家聲字第38號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因原告 謝榮銓 與被告 許玉蘭 等人間就本院105年度重家訴字第11號分割遺產事件,聲請閱卷,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者,係指第三人就該訴訟卷內文書有公法上或私法上之利害關係而言,不包括經濟上、情感上或其他事實上之利害關係在內(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60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債務人許玉蘭間有債權債務關係,為查明許玉蘭所繼承之遺產,認有閱覽鈞院105年度重家訴字第11號案卷之必要,故聲請閱覽卷宗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上開事實,固提出台新銀行NEW0利代償金專用申請書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歸戶查詢資料為證,然聲請人並非本院105年度重家訴字第11號分割遺產事件之當事人,而係第三人,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5年度重家訴字第11號民事判決核閱無訛。又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閱覽卷宗,並未提出業經本院105年度重家訴字第11號案件全體當事人同意閱卷之證據,且依上開資料僅可認聲請人與本院105年度重家訴字第11號案件之當事人許玉蘭具有經濟上之利害關係,聲請人就其是否對該訴訟卷內文書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並未提出供本院即時調查之證據,致本院無法依其主張審認聲請人是否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是聲請人既未釋明,依上開規定及說明,本件聲請人聲請閱覽本院105年度重家訴字第11號卷宗,於法未合,不應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7月18日
家事法庭法官張瓊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7月18日
書記官蔡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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