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3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313號債權人 彭貴棟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張慶宗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提出合夥相關之釋明資料?㈡提出債務人積欠$269472項目明細之釋明資料?㈢請求金額之計算式?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1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7年1月15日
書記官林國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