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7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773號原告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春臺 被告 鄭秀容 被告 邱春遊 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3日以106年度補字第187號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60,400元,此裁定已於同年月12日送達原告,案經原告提起抗告,由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度重抗字第38號裁定駁回抗告而告確定,有該案卷宗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3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3日
書記官程淑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