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拍字第3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拍字第3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拍字第351號聲請人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雲鵬 訴訟代理人 張智輝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鑫達鋼鐵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聲請委由張智輝辦理之民事委任狀或聲請人請另提蓋有公司大小章之聲請狀到院。
二、請提出聲請狀所附證物所指之催告函影本一份。
三、請提出坐落高雄○○○區○○段330、332地號土地之最新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四、陳報相對人鑫達鋼鐵工程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
五、關係人 鄭順仁 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六、相對人鑫達鋼鐵工程有限公司、關係人傳祺興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3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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