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389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3898號債權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澤成 代理人 陳飛龍 債務人萬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趙美華 人債務人 黃文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仟零壹拾陸萬陸仟參佰參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1月2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邱麗娟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