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50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15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508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俊勝上列受刑人因槍砲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3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俊勝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俊勝因槍砲案件,前經判決確定,送監執行中,經 陳奉 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
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規定聲請裁定。
二、經查:受刑人前於民國105年間因肇事逃逸、過失致死、非法寄藏改造手槍、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先後經本院判刑確定,並經本院以105年度聲字第259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5年4月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是本院即為受刑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就受刑人本件假釋付保護管束自有管轄權。又受刑人於105年8月31日入監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9年8月11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0901748640號核准假釋在案,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4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10年11月17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9年8月11日法矯署教字第1090174864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件附卷可稽。從而,經本院審核上揭有關文件後,認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8月14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林欣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莊文茹中華民國109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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