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4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460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40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自民國96年1月初起至同年月28日止,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431號(偵查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營毒偵字第114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張銘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憶梅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