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7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703號原告 李成家 訴訟代理人 謝岳龍 律師
劉博中 律師 宋盈萱 律師被告 葉明裕
陳燕 楊金藏 吳鄒市 鄭素蓮 陳金順 陳金德 陳兩全 陳金鎰 陳金得 陳建川 陳英陳好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債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應以該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659號裁定要旨參照)。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被告於本院105年度司執字第73476號執行事件所主張之執行名義價額即新臺幣(下同)1,563,777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54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7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菊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17日
書記官張淑敏附表: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元以下4捨5入)㈠拆屋還地部分:
⒈被告就坐落臺北市○○區○○段○○段00000000000地號土
地請求原告拆除之面積合計為1,123.46平方公尺(計算式:9.92+412.58+16.24+149.6+47.21+364.8+0.86+19.6
6+8.39+86.85+7.35=1,123.46)。⒉106年土地公告現值1,200元×前開土地面積1123.46平方公尺=1,348,152元。
㈡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及訴訟費用部分:
163,772元+51,853元=215,625元。
㈢合計:1,563,777元1,348,152元+215,625元=1,563,77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