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713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713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713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對人即債務人 李卿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伍仟零貳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七六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壹仟貳佰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貳仟捌佰玖拾參元,及㈠其中新臺幣陸仟貳佰壹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八三計算之利息,㈡其中新臺幣肆仟伍佰伍拾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九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5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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