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70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70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70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相對人即債務人 鄭家榮 (原名 鄭慶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貳仟零貳拾肆元,及自民國八十八年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一.八八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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