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司拍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拍字第82號聲請人屏東縣內埔地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潘德義 代理人 李福奎 相對人 虞永瓊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虞永瓊於民國109年9月9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作為其與債務人 楊皓恩 即 楊成駒 對聲請人所欠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4,44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9年9月7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債務人楊皓恩即楊成駒邀同相對人虞永瓊為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①3,700,000元,借款期間為①自109年9月10日起至134年9月10日止,分期按月清償本息,並有利息、違約金及加速條款之約定。另債務人楊皓恩即楊成駒獨資經營商號「佐私茶」,於110年7月14日簽發本票1紙,向聲請人借款②500,000元,未載到期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債務人前揭借款①自112年11月20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3,553,369元及利息、違約金;借款②部分,經聲請人於112年10月30日向債務人提示,尚欠本金458,333元,及自112年10月15日起算之利息,依約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借據、本票、授信約定書、屏院昭民執字第113司執字第8965號債權憑證、本院112年度屏簡字第768號判決暨確定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等為證。
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虞永瓊、債務人楊皓恩即楊成駒,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然逾期迄今,相對人及債務人均仍未以言詞或書面表示意見。
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13年6月28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附表:113年度司拍字第82號編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小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圍001屏東縣屏東市勝興437-150068.00全部附表(建物)︰113年度司拍字第82號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備考要建築材料範圍及房屋層數合計及用途0011035崇德一路202巷13號勝興段437-15地號鋼筋混凝土造、三層樓房一層39.77、二層40.85、三層40.85,總面積121.47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