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拍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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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司拍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拍字第102號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理人 丁裕峰 相對人 潘志賢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潘志賢於民國①94年5月11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作為其向聲請人(本抵押權之原權利人為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95年5月10日因法人合併,權利人變更登記為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經登記在案)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①77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為自94年5月6日起至124年5月6日止,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向聲請人借款①640,000元,借款期間為①自94年5月13日起至114年5月13日止,分期按月清償本息,並有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及加速條款之約定。又上開借款相對人另於94年5月13日與聲請人簽立優惠購屋專案貸款增補條款契約書,變更利率之約定。其後,相對人又於②111年12月15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作為其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②1,2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41年12月13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亦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再向聲請人借款②1,000,000元,借款期間為②自111年12月16日起至126年12月16日止,分期按月清償本息,亦有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及加速條款之約定。詎相對人前揭借款①自113年1月13日起、②自113年1月16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①55,984元、②942,062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個人購屋貸款契約、優惠購屋專案貸款增補條款契約書、借款契約、放款相關貸放及保證資料查詢單、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等為證。
三、本件經法通知相對人潘志賢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然逾期迄今,相對人仍未以言詞或書面表示意見。
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13年6月28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附表:113年度司拍字第102號編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小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圍001屏東縣枋寮鄉太源280046.81全部重測前:大響營段923-185地號002屏東縣枋寮鄉太源290021.35全部重測前:大響營段923-186地號附表(建物)︰113年度司拍字第102號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備考要建築材料範圍及房屋層數合計及用途0017太源路2之11號太源段28、29地號鋼筋混凝土造、三層樓房一層31.62、二層37.31、三層37.31,總面積106.24屋頂突出物6.88全部重測前:大響營段496建號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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