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家聲字第7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閱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聲字第717號聲請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相對人 董宛靈
董嘉鎮 董國瑞
第一號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聲請人閱覽本院九十九年度繼字第六七四號陳報遺產清冊事件卷宗。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此觀非訟事件法第48條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 董學仁 之債權人,被繼承人之繼承人前向本院聲明陳報遺產清冊,並經本院以99年度繼字第674號准予公示催告(備查)在案,聲請人為利害關係人,為明瞭被繼承人之繼承人拋棄繼承情形,爰聲請閱覽卷宗等語。
三、經查被繼承人生前負欠聲請人金錢債務迄未完全清償,業據聲請人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借款申請書暨借據影本、查詢單等為證,是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債權人,自係有利害關係之人。又經本院調閱前揭拋棄繼承卷宗,認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法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婉玉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
書記官王馨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