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司聲字第6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聲字第633號聲請人 陳專達 相對人 曾國益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土地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遞經本院99年度重訴字第52號及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重上字第406號判決確定,其第一、二審訴訟費用均應由相對人負擔。經本院調卷審查後,本件聲請人已支出之訴訟費用為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萬元,應由相對人負擔,是本件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0萬元,並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