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壢簡附民字第1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壢簡附民字第1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壢簡附民字第110號原告 夏亞飛 被告 黃偉銘
梁淑娟 即「捷捷廚房早餐店」上列被告因被告黃偉銘刑事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蔡榮澤
法官林蕙芳法官吳宗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美慧中華民國101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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