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消債更字第42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消債更字第4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消債更字第420號聲請人 陳正雄 上列聲請人因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拾伍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權人清冊,並應依債權人及債務人數,預納郵務送達費【以每人10份,每份新臺幣〈下同〉34元計算。例如債權人為10人,則預納(10+1)×10×34元=3,740元】。
上開債權人清冊,應表明下列事項:㈠、債權人之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各債權之數額、原因及種類。㈡、有擔保權或優先權之財產及其權利行使後不能受滿足清償之債權數額。㈢、自用住宅借款債權(應同時表明其更生方案是否定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
二、請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列財產車輛之行照。
三、聲請人聲請更生前5年內是否曾任公司或營利事業單位之負責人、執行業務股東、董事、經理人、清算人、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重整監督人。如曾任前揭職務,應提出該營利事業單位於聲請人聲請更生前1日回溯5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及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或綜合所得稅申報書,如已解任或公司已解散等情事請加以敘明,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並據實陳報每月營業額。
四、聲請人應提出其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及其他保險單(含以聲請人本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請附各存摺之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及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為何?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五、請提出聲請人所列每月必要支出之交通費500元、健保及國民年金5,759元之相關單據證明文件。
六、請據實詳細陳述受扶養義務人 汪素貞 之扶養義務人數、姓名、與受扶養人之關係,並提出受扶養人汪素貞及其他扶養義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受扶養人最近二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之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及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是否領取老人年金、低收入戶補助、殘障津貼、房租津貼及領取之金額及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七、請提出聲請人之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最近二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新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勞工保險投保資料表(明細)。
八、請提出最近二年房屋租賃契約,並詳細陳述有何人共同居住於該處所及分擔生活支出之情形。
九、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十、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請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其更生清償方案為何?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中華民國105年10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饒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8日
書記官羅尹茜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