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審附民字第4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審附民字第4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妨害秘密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審附民字第434號原告 鄭雅芸 被告 黃登竑 上列被告黃登竑因妨害秘密案件,經原告鄭雅芸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1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廖怡貞
法官陳海寧法官趙伯雄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宛彤中華民國105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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