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52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5273號債權人原辰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仁 和上列債權人原辰企業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凱廷科技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原辰企業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釋明系爭債務雙方是否有約定清償期或定期限催告債務人應清償?若有,請釋明其清償日為何年月日?若無,其利息起算日應更正「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
二、經核,債權人所提之支票與出貨單,其名稱均為金界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凱廷科技有限公司無涉,請具狀釋明其請求凱廷科技有限公司給付系爭債務之依據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俾供本院審核。
三、請查明並具狀釋明債務人究為「凱廷科技有限公司」抑或為「金界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若有誤繕,則請更正,並請提出其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若公司法人解散,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322條第一項規定,以董事為清算人)。
四、請查明是否有委任游潭樣為代理人,若有,應提出委任狀。中華民國106年6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瑞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