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154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1544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風暴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風華時尚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年息依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請求依據。中華民國97年5月20日
民事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5月20日
書記官沈錫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