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壢簡字第121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壢簡字第121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1180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明知為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之商品而販賣,處有期徒刑叁月,減為有期徒刑壹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叁年。扣案如附表所示仿冒商標圖樣之商品,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除將:「甲○○竟基於輸入前開仿冒商標商品之概括犯意,自民國95年1月間起,在中國大陸地區向某不知名廠商購買如附表所示之仿冒服飾後,即以海運及空運方式,連續自中國大陸地區輸入如附表所示之仿冒服飾。」之部分,更正為:「甲○○竟基於販賣前開仿冒商標商品之犯意,於民國95年7、8月間之某日,以電子郵件向大陸地區某不詳姓名年籍之成年人,購入如附表所示之仿冒服飾後,該不詳姓名年籍之成年人,即以海運或空運方式,接續自中國大陸地區輸入如附表所示之仿冒服飾後,即置放或陳列於其所經營之『孔雀行』服飾店、『大水牛服飾有限公司』、『金絲雀服飾行』內,伺機銷售」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聲請書)。
二、被告所販賣之物品,係屬商標法第81條第1款所指之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之商品。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82條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聲請人以被告所為係犯同法第82條意圖販賣而輸入商標商品罪,容有誤會。被告輸入仿冒商標商品、意圖販賣而於前開3處店家陳列仿冒之商品,其輸入及意圖販賣而陳列之低度行為,應為販賣之高度行為吸收,不另論罪。爰審酌被告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被告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行為,非但造成商標權人蒙受銷售損失,亦使民眾對商品價值判斷形成混淆,令商標權人合法商品之信譽與品質受質疑,進而國家國際形象受損,及被告販賣之時間及所販賣之數量,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再按,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業於96年6月15日立法三讀通過,並於96年7月16日施行,查本件被告上開犯係在96年4月24日前,且非屬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條第1項所列各款所規範之罪,自得予以減刑,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
3款規定,減其刑期二分之一,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因一時失慮,偶罹刑典,事後已坦承犯行,深具悔意,經此刑之宣告後,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暫不執行其刑為當,予以宣告緩刑3年,用啟自新。
三、扣案如附表所示仿冒商標圖樣之商品,係被告犯商標法第82條之罪所販賣、輸入之商品,不問屬於被告所有與否,均應依同法第83條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
4條第2項,商標法第82條、第83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心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蕭秀蓉中華民國97年7月4日附錄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商標法第82條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6年度偵字第11808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1份。
附表:
┌──┬────┬───┬─────────┬───────┐│編號│商品名稱│數量│商標圖樣│商標專用權人│││││││├──┼────┼───┼─────────┼───────┤│1│外套│23件│POLORALPHLAUREN│美商 波露羅蘭公 ││││││司有限合夥│├──┼────┼───┼─────────┼───────┤│2│褲子│26件│POLORALPHLAUREN│美商波露羅蘭公││││││司有限合夥│├──┼────┼───┼─────────┼───────┤│3│衣服│727件│POLORALPHLAUREN│美商波露羅蘭公││││││司有限合夥│├──┼────┼───┼─────────┼───────┤│4│短袖上衣│9件│POLORALPHLAUREN│美商波露羅蘭公││││││司有限合夥│├──┼────┼───┼─────────┼───────┤│5│外套│18件│TOMMYHILFIGER│美商 唐美希緋格 ││││││許可公司│├──┼────┼───┼─────────┼───────┤│6│褲子│158件│TOMMYHILFIGER│美商唐美希緋格││││││許可公司│├──┼────┼───┼─────────┼───────┤│7│衣服│272件│TOMMYHILFIGER│美商唐美希緋格││││││許可公司│├──┼────┼───┼─────────┼───────┤│8│外套│5件│GAP│美商吉普公司│││││││├──┼────┼───┼─────────┼───────┤│9│褲子│16件│GAP│美商吉普公司│││││││├──┼────┼───┼─────────┼───────┤│10│衣服│313件│GAP│美商吉普公司│││││││├──┼────┼───┼─────────┼───────┤│11│圍巾│8件│GAP│美商吉普公司│││││││├──┼────┼───┼─────────┼───────┤││總計│1575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