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8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854號原告 陳永昌 被告孫 王狩猛
孫玉文 孫可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
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5月20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3,672元,前揭裁定已於同年5月26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1
紙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按,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6月1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李杭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0年6月18日
書記官黃怡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