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208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2080號債權人 邱許月 裡債權人 邱國良 債權人 邱玉賢 債務人 邱鈺恩 兼法定代理 葉宴瑜 人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邱許月裡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伍萬玖仟零肆拾元,及其中玖萬貳仟參佰柒拾參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中新臺幣陸萬陸仟陸佰陸拾柒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邱國良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貳佰陸拾捌萬柒仟捌佰伍拾肆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邱玉賢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伍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7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