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票字第38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票字第38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票字第3834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於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三十一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96年1月31日簽發之本票一紙,票據號碼WC00000000號,內載金額新臺幣200,000元,到期日為民國96年3月30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上開本票到期後,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一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1日
高雄簡易庭
法官朱盈吉
一、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中華民國97年4月1日
書記官張義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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