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南簡字第26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巷17號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本院97年
度南簡字第260號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97年3月31日所
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115,79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8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
台南簡易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宗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