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拍字第2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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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拍字第2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拍字第227號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理人 賴文章 相對人上化環境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耿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肆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相對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102年10月16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42,000,000元。
(四)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132年10月13日。
(五)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貼現、買入光票、墊款、承兌、委任保證、開發信用狀、進出口押匯、票據、保證、信用卡契約、應收帳款承購契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特約商店契約。
(六)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
(七)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八)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九)違約金: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違約金計收標準計算。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抵押物之費用。3、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4、因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所生之手續費用。5、抵押權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及自墊付日起依民法規定之遲延利息。
()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上化環境工程有限公司,全部。
嗣相對人上化環境工程有限公司分別於民國⑴100年2月1日、⑵102年4月10日、⑶102年6月3日、⑷102年10月17日向聲請人借款⑴2,000,000元、⑵2,000,000元、⑶70,000,000元、⑷30,000,000元約定有利息及違約金,到期日為民國⑴105年2月1日、⑵107年4月10日、⑶107年6月3日、⑷122年10月17日,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分別自民國⑴104年6月1日、⑵104年5月10日、⑶104年5月3日、⑷104年5月17日起即未繳納利息,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72,684,137元及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借據等影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4年8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附表: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號│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1│臺中│烏日區│光日││0000-0000│建│410.72│全部│└─┴───┴────┴───┴───┴──────┴─┴─────┴──────┘┌─┬───┬───────┬────────┬────────────┬────┐│編││││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材├──────┬─────┤│││建號│--------------││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門牌號碼│料及房屋層數││要建築材料│││號││││合計│及用途│範圍│├─┼───┼───────┼────────┼──────┼─────┼────┤│1│01409-│地號:臺中市烏│廠房、辦公室│總面積│││││00○○○區○○段0061│鋼構造│:148.97││││││-0000│層數:001層│層次面積│││││├───────┤層次:一層│:148.97││││││臺中烏日區一德││││││││街5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