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消債清字第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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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消債清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消債清字第8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莊振源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開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莊振源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十一日上午十一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清算程序。
理由
一、按債務人應於收受債權表後10日內提出更生方案於法院;債務人未依限提出更生方案者,法院得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債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院得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二、不遵守法院之裁定或命令,致更生程序無法進行,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53條第1項、第5項、第56條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為使更生程序迅速進行,法院以裁定或命令要求債務人為必要之作為乃程序之所需,債務人如不遵守,易使更生程序拖延,浪費司法資源及損害債權人之權益(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56條立法理由參照)。又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復為同條例第83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3年度消債更字第400號裁定自民國104年3月6日下午4時開始更生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本院司法事務官於104年4月22日製作債權表,依法送達聲請人,並於送達債權表之文中載明聲請人應於收受債權表後10日內提出財產、收入狀況報告書及更生方案到院,有債權表、本院民事執行處104年4月22日新北院清104司執消債更正消字第80號函、送達證書附於本院10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80號卷可稽。惟聲請人之代理人 陳志勇 律師於104年5月11日僅具狀表示聲請人為導遊,帶團前往大陸,預計104年5月底回國,致無法遵期提出更生方案等語,聲請人之代理人陳志勇律師復於同年6月10日具狀表示終止與聲請人之委任關係,本院司法事務官於104年6月22日再次發函命聲請人於文到10日內提出更生方案、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到院,上開函文於104年6月29日寄存送達聲請人住所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福營派出所,惟聲請人迄今仍未提出更生方案與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有送達證書附於本院10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80號卷可稽。足見聲請人未依限提出更生方案,且不遵守法院之命令,致更生程序無法進行,則依上列規定,本院自得裁定開始清算程序。
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9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許瑞東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不得抗告,如不服同時終止清算程序之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本裁定已於中華民國104年9月11日上午11時公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11日
書記官郭祐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