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單禁沒字第5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單禁沒字第5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單禁沒字第56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不詳上列聲請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7年度聲沒字第7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含袋合計毛重零點貳壹柒捌公克,連同包裝之塑膠袋壹只)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替代役男 高宏峻 於民國106年11月8日12時40分許,在該監獄接見室等候區座位上,拾獲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袋毛重0.22公克),並報警偵辦。嗣經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簽分107年度他字第2393號調查後,認查無被告年籍及犯罪事實,而依法予以簽結。然在上開扣得之白色透明結晶1包經送鑑定,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足認上開扣案物品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上開案件經桃園地方檢署檢察官以107年度他字第2393號簽結在案,有檢察官簽呈1紙在卷可稽。而本件扣案之透明結晶1包,經送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鑑定檢出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乙節,有該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附卷可參,堪認上開扣案物確為第二級毒品,而屬違禁物無訛,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另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1只,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連同查獲之前開毒品沒收銷燬之。至於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鑑析用罄,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2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9月12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簡志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9月13日
書記官邱美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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