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家訴聲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家訴聲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發給已起訴證明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家訴聲字第9號聲請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國榮 相對人 郭淑娟 相對人 董沅鍀 相對人 董宏毅 相對人 董冠鈴 相對人 董欣妤 相對人 董欣唯 兼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李慧雪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等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基於物權關係,且其權利或標的物之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原告得聲請受訴法院以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民國106年6月14日修正公布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定有明文。立法理由並指明:現行條文第5項規定旨在藉由將訴訟繫屬事實予以登記之公示方法,使第三人知悉訟爭情事,俾阻却其因信賴登記而善意取得,及避免確定判決效力所及之第三人受不測之損害。其所定得聲請發給已起訴證明之當事人,係指原告;其訴訟標的宜限於基於物權關係者,以免過度影響被告及第三人之權益。
二、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為相對人董冠鈴之債權人,聲請人對董冠鈴尚有債權新臺幣(下同)7萬元及自91年10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未獲清償。而被繼承人 董榮耀 於93年10月28日死亡,遺有臺中市○○區○○段○○○○號土地之遺產,相對人等均為繼承人,並就系爭土地辦妥繼承登記,然相對人等就系爭土地至今仍未協議分割,相對人董冠鈴既為系爭土地之繼承人之一,卻怠於行使遺產分割請求權,聲請人為保全債權,已依民法第242條、第1164條規定,向相對人等提起代位請求分割遺產訴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請求准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係基於民法第242條代位繼承人即相對人董冠鈴依民法第1164條之規定起訴請求分割遺產,訴訟標的係請求分割遺產之形成權,並非基於物權關係,且該權利之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復非依法應為登記者,揆諸上開說明,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8日
家事法庭法官蔡建興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8日
書記官何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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