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35號原告 張弘毅 被告中華成長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春臺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7萬488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萬14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107年2月2日前補繳,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財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7年1月12日
書記官林君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