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單禁沒字第2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禁沒字第201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坤任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1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扣案物品,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按查獲之第一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按海洛因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規範之第一級毒品,依同條例第ll條第1項規定不得持有,故屬違禁物,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l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再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如附表所示報告機關查獲被告謝坤任涉犯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因被告經強制戒治後,認無繼續戒治之必要,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下稱新竹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戒毒偵字第3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足參。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均係違禁物,爰依前開法條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三、經查:㈠本件被告謝坤任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
12年度毒聲字第267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經本院以113年度毒聲字第62號裁定執行強制戒治,嗣因認無強制戒治之必要,於113年10月7日停止戒治出監,由新竹地檢署以113年度戒毒偵字第3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
㈡扣案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海洛因,經分別送台灣尖端先進生
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及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結果,確均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此有附表所示之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及鑑定書附卷可參,堪認上開扣案物均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定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屬法律上禁止持有之違禁物,則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自應連同附著毒品無從析離之外包裝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均沒收銷燬之,從而聲請人聲請沒收銷燬上開扣案物,洵屬有據,應予准許。至檢驗中所費失之毒品,既已用磬,爰不再諭知沒收銷燬,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2月1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楊麗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9日
書記官林欣緣附表:
編號報告機關查獲時、地扣案物品扣押物品清單鑑定結果備註1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民國112年5月16日下午3時6分許,在新竹市○區○○路000號海洛因1包及無法析離之外包裝袋1只。(驗餘淨重0.745公克)新竹地檢署112年度白字第122號(見112年度毒偵字第871號卷第101頁)一、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2年7月17日出具之毒品證物檢驗報告(見112年度毒偵871卷第105頁)二、鑑定方法:氣相層析質譜儀(GC/MS)法三、結果: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Heroin)112年度毒偵字第871號卷2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112年9月26日凌晨0時15分許,在臺北市大同區市○○道0段000號。海洛因1包及無法析離之外包裝袋1只。(驗餘淨重1.21公克)新竹地檢署112年度白字第212號(見112年度毒偵字第2009號卷第37頁)一、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2年10月27日調科壹字第11223922030號鑑定書(見112年度毒偵字第2009號卷第35頁)二、鑑定方法:氣相層析質譜儀(GC/MS)法三、結果: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Heroin)成分。112年度毒偵字第2009號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