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69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69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6934號債權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上旗 債務人 陳杰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佰玖拾玖萬陸仟玖佰貳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8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任士慧附表:編號本金(新臺幣)請求利息期間(民國)年息違約金計算方式(民國)1715,335元112年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2.12%自112年3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2294,128元112年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2.87%3511,964元112年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2.87%4534,437元112年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2.77%51,941,059元112年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2.74%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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