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87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87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38751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周靖芳 (原名: 周桑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貴公司提出之一般放款往來明細查詢,民國95年2月27日本金餘額為新台幣38,837元,民國96年5月23日本金餘額為新台幣35,837元,則請求自民國95年2月28日起計息之依據。
二、債務人周靖芳(原名:周桑)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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