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重家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遺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家訴字第2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陳郁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在義 等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33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被代位人 黃邦光 因分割遺產所得受之利益為計算標準,而被繼承人 黃陳麟治 之遺產為54,436,400元(計算式:面積乘於公告現值,詳如附件),而黃邦光之應繼分為4分之1,故訴訟標的價額為13,609,1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1,768元,尚欠130,43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8日
家事法庭法官何怡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8日
書記官阮弘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