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0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0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1001號債權人桃園縣桃園市農會法定代理人丙○○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乙○○、甲○○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被繼承人 林子揚 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
(二)繼承系統表。
(三)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正本。
(四)陳報繼承人有無向法院聲請限定或拋棄繼承。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1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江文玉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8年1月12日
書記官蔡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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