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63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63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632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聯福 債務人陳學善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拾肆萬肆仟肆佰
零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付叁佰元之違約金。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壹拾柒萬貳仟捌佰貳拾叁元及自民
國九十五年九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㈢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壹仟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8年1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江文玉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98年1月12日
書記官蔡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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