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39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393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281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1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2月2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趙子榮┌──────────────────────────────────────┐│附表:98年度除字第393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美兆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87ND0000000-0000000│8│8000│├──┼───────────────┼──────────┼───┼────┤│002│美兆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87ND0000000-0000000│2│2000│├──┼───────────────┼──────────┼───┼────┤│003│美兆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88ND0000000│1│1000│├──┼───────────────┼──────────┼───┼────┤│004│美兆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87NX0000000│1│800│├──┼───────────────┼──────────┼───┼────┤│005│美兆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88NX0000000│1│296│├──┼───────────────┼──────────┼───┼────┤│006│美兆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88NX0000000│1│324│└──┴───────────────┴──────────┴───┴────┘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2月25日
書記官謝榕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