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家救字第1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家救字第1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救字第171號聲請人 王怡蓁 法定代理人 朱思勲 代理人 彭珮瑄 律師相對人 王家驊 上列當事人間否認推定生父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定有明文。次按無資力或因其他原因無法受到法律適當保護者,得申請法律扶助;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13條、第14條、第63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王怡蓁與相對人王家驊間否認推定生父事件,經本院113年度親字第58號審理在案。茲因聲請人無資力支付該案訴訟費用,聲請人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並經准予扶助,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10
7、109條及法律扶助法第63條規定聲請訴訟救助等語,並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北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全部扶助)等件在卷為憑。
三、本院依職權查閱聲請人王怡蓁之財產及所得明細,結果顯示聲請人王怡蓁於110至112年間之所得均為0元,名下無任何財產,此有聲請人之稅務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所得及財產在卷可憑。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爰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9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惠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9月9日
書記官陳建新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