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消債更字第4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消債更字第430號聲請人 王慧珊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9月9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劉明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9日
書記官楊鵬逸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用新臺幣1,530元(暫依調解程序中之債權人2人,連同聲請人合計3人,而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計算,共計51元×3人×10份=1,530元)。
二、請提出聲請人之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三、請說明有無不動產、動產、存款、股票、保單、事業投資、其他各類財產等?又於聲請前兩年即民國111年4月迄今,有無任何財產變動狀況?(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取得、無償取得、移轉、變更、或設定負擔等),請說明其原因事實,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四、請說明聲請人目前之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單位、工作內容、工作薪資數額等),並提出【最近4個月期間】之薪資單、薪資存摺封面內頁、在職薪資證明書、或收入切結書等件以為釋明。
五、請說明於聲請前兩年即111年4月至今,聲請人收入除薪資外,還有無其他兼職、獎金?有無領取津貼、補助、補償、年金、給付?請說明取得原因及數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六、聲請人陳稱,每月支出母親張○琴扶養費用7,000元云云。依此:
㈠請提出受扶養人張○琴之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㈡請說明受扶養人母親有無領取津貼、補助、年金、給付等?其原因及種類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㈢有無其他扶養義務之人?與受扶養人之關係為何?扶養費用之分擔數額?請一併陳報其姓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