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附民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三七號
原告丁○○
丙○○被告乙○○○工程有限公司設桃園縣八德市○○街○○巷○號一樓兼法定代理人甲○○右列被告等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四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王兆飛
法官李桂英法官張淑芬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文琪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