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88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8857號聲請人 薛麗雪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陳金宸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確認聲請金額內容新臺幣貳拾伍元之記載是否有誤?㈡票號WG0000000之發票日記載是否有誤?以上補正事項若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12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