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00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00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非訟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0061號債權人 潘福源 上列異議人與債務人 陳國雄 間支付命令事件,異議人對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5月31日所為之110年度司促字第10061號裁定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異議人主張其業已補正債務人陳國雄之名片、土地登記謄本、現場完工照片、催告之存證信函及回執、施工明細估價單、債務人匯款存摺等資料影本,應認異議人之異議為有理由,爰將原裁定撤銷,並由本院另依異議人之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以為適當之處分。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6月2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嘉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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