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8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8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877號原告 陳專祺
陳美鑾 高進益 高明亮 共同訴訟代理人 賴安國 律師
劉彥廷 律師複代理人 鄭育紳 律師
詹雅涵 律師被告 許進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如下:
一、原告陳專祺部分為新臺幣(下同)110萬96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1,989元。
二、原告陳美鑾部分為12萬2,3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
三、原告高進益部分為24萬4,65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
四、原告高明亮部分為73萬3,97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4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各自應負擔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莊佩頴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5月21日
書記官李瑞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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