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消債補字第2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消債補字第2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消債補字第24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陳卉婕 代理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陳雨琮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事件,因有如附表所示證據資料未完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5年10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蕭清清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10月31日
書記官蘇冠璇附表:
一、聲請人應提出105年1月起迄至收受裁定之日止之所得及薪資證明(如薪資單),並應陳明自105年1月起有無受法院強制執行。
二、聲請人應說明每月扶養父母及未成年子女之金額分別為何(請分開計算,並詳述扶養費用之項目及金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聲請人稱係因父母要求協助大哥做生意,而積欠本件債務,並稱其大哥無力清償,是既聲請人大哥為聲請人之債務人,則聲請人應提出債務人清冊,另應提出聲請人大哥之姓名及身分證統一編號。
四、聲請人於105年10月18日第六點陳報「因為阿姨不願意出庭,所以母特告知,私下還款即可不要記錄」,是聲請人應詳細陳報其是否曾向其阿姨借款(即聲請人之阿姨是否為其債權人),如是,則聲請人應提出其阿姨之姓名及聯絡方式,並應將其積欠阿姨及臺灣銀行就學貸款部分,亦列入債權人清冊,於更正並重行製作債權人清冊到院。
(以上應說明事項請以條例方式分段記載,證物則依序標示編號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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