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拍字第1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拍字第197號聲請人 張振斌 相對人 鍾德連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鍾德連於民國103年6月13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50萬元,約定清償期為103年
9月15日,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10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亦為103年9月15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並有違約金之約定,於103年6月17日經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未依約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登記謄本及借款憑證等為證。
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鍾德連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然逾期迄今相對人仍未以書面或言詞表示意見。
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4年10月30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4年度司拍字第197號│├──┬──────────────────┬─┬──────────┬───┬─────┤│編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圍││├──┼───┼────┼──┼──┼───┼─┼──┼──┼────┼───┼─────┤│001│屏東縣│塩埔鄉│永隆││510│旱│0│21│33.41│全部│重測前為塩│││││││││││○○○鄉○○段│││││││││││││335-114地│││││││││││││號│├──┼───┼────┼──┼──┼───┼─┼──┼──┼────┼───┼─────┤│002│屏東縣│里港鄉│武洛││214-3│田│0│13│36.00│全部││├──┼───┼────┼──┼──┼───┼─┼──┼──┼────┼───┼─────┤│003│屏東縣│里港鄉│武洛││629-1│建│0│1│00.00│3分之1││├──┼───┼────┼──┼──┼───┼─┼──┼──┼────┼───┼─────┤│004│屏東縣│里港鄉│武洛││631│建│0│23│10.00│6000分│││││││││││││之2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