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22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229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柏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尚義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 汪靜英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聲請狀所載之計算式中「實際經過月數」之具體年月份。
二、陳報債務人實際繳納金額為若干,並提出明細資料及計算式。據計算式中債務人已繳納新臺幣(下同)1,976元,與會員和約書所載第一次費用總額5,476元不同。
三、經核催告函件債務人之地址為「屏東縣○○鎮○○路○○號」,非戶籍地址「屏東縣○○鎮○○路○○○巷○○號」,故提出收件回執影本(如非本人收受,請對其戶籍地址重新為催告通知,並提出該通知及收件回執影本)或提出電話催繳紀錄。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
司法事務官鍾仕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