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95號裁定

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3年訴字第49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虛報進口貨物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95號原告大連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廖龍星 訴訟代理人 郭瓔滿 律師
張芷 會計師被告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代表人 謝連吉 關務長訴訟代理人 蘇冠州 上列當事人間虛報進口貨物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4年3月10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法官簡慧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10日
書記官凃瓔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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