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撤緩字第120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撤緩字第1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撤緩字第12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金國富上列聲請人就受刑人不能安全駕駛罪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07年度執聲字第10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金國富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金國富因犯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易字第100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應依附表所示之方式為履行,並於106年5月6日判決確定。然被害人 曾慶海 與 黎瑞美 後具狀表示,受刑人自107年1月便未依約賠償,且聯絡不上人,足認被告並未悔悟,原緩刑之宣告未收預期效果,已符合刑法第75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之規定聲請撤銷緩刑宣告。
二、按受緩刑之宣告,而違反刑法第74條第2項第1款至第8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者,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刑法第75條之1第
1項第4款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上開聲請意旨所述有本院104年度易字第1005號判決書於卷可稽,且與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曾慶海執行筆錄、黎瑞美刑事聲請狀,互核一致。曾慶海雖後續曾委託律師及親自遞交陳報狀到院,表示已找到受刑人願意撤回,然另名被害人黎瑞美部分,受刑人仍未依負擔為履行,足認受刑人依舊無意確實履行前開緩刑所定負擔之意,違反緩刑所定負擔之情節重大,堪認前開宣告之緩刑顯已難收其預期效果,當有執行刑罰之必要,是以聲請人上開聲請,核與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之規定並無不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林莆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震惟中華民國107年10月25日附表:
┌──┬───┬─────┬──────────────┐│編號│被害人│應支付之金│支付方式││││額(新臺幣│││││)││├──┼───┼─────┼──────────────┤│1│黎瑞美│552萬5千│①於106年1月19日前給付10萬││││元│元至黎瑞美指定之渣打商業銀│││││行 莊敬 分行帳戶。│││││②於106年3月20日前給付10萬│││││元至黎瑞美指定帳戶。│││││③自106年4月起,按月於每月│││││20日前給付4萬元至黎瑞美指│││││定帳戶,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④自107年起,於每年1日31日│││││前按年給付50萬元至黎瑞美指│││││定帳戶,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2│ 吳幸蓉 │6萬元│於106年1月18日前給付6萬元│││││至吳幸蓉指定之渣打商業銀行中│││││壢分行帳戶。│├──┼───┼─────┼──────────────┤│3│曾慶海│600萬元│①於106年1月19日前給付10萬│││││元至曾慶海指定之合作金庫銀│││││行中壢 新明 分行帳戶。│││││②於106年3月20日前給付10萬│││││元至曾慶海指定帳戶。│││││③自106年4月起,按月於每月│││││20日前給付4萬元至曾慶海指│││││定帳戶,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④自107年起,於每年1日31日│││││前按年給付50萬元至曾慶海指│││││定帳戶,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