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4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48號聲請人 陳邦基 即 陳董素月 之繼承人訴訟代理人 林添福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578號公示催告,並已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爰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附表所載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578號公示催告在案,且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4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等情,除據聲請人到庭陳述明確外,亦經本院依職權調卷查明屬實,則聲請人之聲請,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5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揚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5月31日
書記官曾小玲┌──────────────────────────────────────────────────┐│附表:105年度司催字第578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00│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86-ND-000000-0│股票│1│1000│││01│司││││││├─┼───────────────┼──────────────┼────┼───┼────┼───┤│00│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86-NX-000000-0│股票│1│600│││02│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