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3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324號原告A男(真實姓名住所詳卷)
B女(真實姓名住所詳卷)共同 湯偉 律師訴訟代理人複代理人 紅沅岑 律師被告C女(真實姓名住所詳卷)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9月29日下午2時15分,在本院第4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尚有調查證據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0年7月30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卓立婷
法官張永輝法官林其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2日
書記官戴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