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2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22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2280號上訴人 莊智娟 被上訴人 韓國榮
曾春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即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2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1萬93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7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為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邱淑利中華民國110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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